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食品追溯第八十四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等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查阅、调取溯源信息,不得推诿拒绝。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