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六十条有效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