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