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当分开设置,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销售。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并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相关食品应当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