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当分开设置,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销售。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并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相关食品应当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