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