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