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