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