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