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