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