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维护学校秩序,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师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二)教师恪守师德,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有偿补课;(三)学生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四)维护校园安宁,防止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五)其他校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