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