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