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在大坝、堤防上除禁止从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垦殖、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