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水文测验,不得危害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护坡、护岸、堤防及导航、助航、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安全,不得造成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淤积。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禁止围垦湖泊、水库造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