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城镇居民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