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