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经营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