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将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变更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