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