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募捐财产总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包括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受赠财产数额);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在受益人集中的乡村、街道,还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明细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