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技术受让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实施该项技术新增留利中提取奖酬金,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