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禁毒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或者省的授权,依法开展边境禁毒国际交流和边境禁毒国际执法合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企业到境外开展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巩固和扩大境外毒品原植物禁种以及替代发展成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