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依法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