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依法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