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备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件的其他区域的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区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