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费情形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四)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六)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