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供水措施: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

(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备、管网和消毒剂,并加强维护管理;

(四)自备水源供水设施、非饮用水供水设施不得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设施、管网相连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