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