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