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