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