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村)综合治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和退出交接等义务;

(五)建立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解物业纠纷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