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费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其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由管理规约明确。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