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对平安建设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五)瞒报、漏报、拒报平安建设考核数据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受到挂牌督办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