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本省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制度。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

对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可以由省授予平安市、平安县(市、区)称号。

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平安建设参与率、满意率、知晓率等调查。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平安建设考核涉及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拒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