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对平安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