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数字平安建设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数字平安建设的要求,加强县级社会治理综合机构和基层社会治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可以依托数字平安系统开发、运用相应平安建设特色应用场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