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