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