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及时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日期,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做好准备。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