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