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护工作,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