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