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五十四条有效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