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提名的候选人符合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