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