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有关的委员会应当于当年的11月前审议或者研究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