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