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安排在适宜的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