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在党委领导下,建立政府统筹、司法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发挥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